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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小学一老师追打学生胳膊大面积淤伤,官方出手了(2023老师棍打学生)

发布时间:2023-06-15 14:10:03作者:小编酱

浙江义乌市教育局6月13日发布《情况通报》:2023年6月12日,接有关“福田小学一老师体罚学生”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涉事教师存在体罚学生行为。目前,已责令学校解除该教师聘用合同。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我局将举一反三,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切实强化教师队伍监管。

根据聊天记录和相关报道拼拼凑凑,事情经过大致如此:因为女孩没有按照老师要求做某个动作,老师“下了死手”地拿着棍子追打她,导致胳膊大面积淤伤。女孩家长讨要说法,和老师达成私下和解,老师在群内向女孩及家长道歉。且不提老师是不是真的知错,原本此事就这样揭过了,谁料部分家长趁此机会,企图修复老师受伤的玻璃心。

被其他家长截图发出,事情发酵出来,还真的要感谢这群大义灭亲的马屁精啊。畸形的教育现实孕育了一群精致的利己主义家长。平常,打着“鼓励老师”“群内和谐”的旗号,各种言不由衷的溜须拍马,绞尽脑汁的辞藻堆砌,恨不得把老师夸成天上有人间无的神仙。逢年过节,绑架其他家长,给老师“集资送礼”,“感谢”神仙对孩子的尽心尽力。————可是孩子毕业以后,就恨不得马上与神仙相忘于江湖。

自家孩子被体罚时,如何维权:学生如何维权?本案学生还在小学,其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在本案中,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维权活动。对于学校与老师法律关系,学界尚未完全统一。(1) 如果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在公立学校,两者一般属于人事行政关系;(本案属于此种);(2) 如果从民法角度来看,在私立学校,两者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鉴于我国《劳动法》将学生排除在适用范围内,类比而言,学校与老师,老师与学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

老师责任:首先,体罚是指借由对人身体进行责罚或施加控制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包括打手、打脸、拧耳、罚站等。其次,本案中老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存在违法行为,亦认可因该行为造成了学生受伤的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老师实施该体罚行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可能会对金某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综上,老师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方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结合上文提到的学校和老师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学校应当对老师的不法侵害行为承担一定的替代责任,其后可依法向老师行使追偿权。那老师为什么被解聘呢?这里就是涉及行政责任风险,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学校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还有刑事责任风险。如学生的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老师还可能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古以来都是“教不严,师之惰”,就是小皇帝读书不用功,在先生面前也是要挨板子的。但这位老师,教训的也未免太过了!看看孩子伤痕累累的胳膊,简直触目惊心。这个可不是碰一下就会青一块的大腿根、腮帮子部位,这是皮糙肉厚的胳膊外臂!让人更加意外的是,使这个问题上了热议的,竟然不是体罚本身,而是老师在群内公开道歉,家长感恩其教育“尽职尽责”的聊天记录!魔幻到让人瞠目结舌。

作为老师可以不爱孩子,但是三观必须正啊!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教师要时时关注调皮孩子的言行,了解他的内心需求,宽容他的幼稚无知,尊重他的个性特点,甚至允许他暂时犯一些错误。希望孩子们会遇到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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