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1年12月20日,刘某以“湘菜师傅”身份入职某餐厅,但是餐厅并未依足《劳动法》规定,给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同年12月22日,刘某因“吃员工餐饭量太大”被解雇了。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厅向自己支付2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很快,刘某收到了劳动仲裁的支持,拿到了2日工资,但是对于经济赔偿金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予以驳回了,刘某认为不妥,于是以微信聊天记录、体检介绍信、从业健康证明等资料正式自己与餐厅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餐厅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调查发现,2017年至今,刘某在深圳法院涉及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案涉多个用人单位,多数是以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公司辞退他,然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某餐厅工作仅两天,尚未办理入职手续,即称自己被餐厅以“吃员工餐饭量大”为由解雇,明显不合常理。从其涉及的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分析,刘某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请求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为“诚实信用原则”,刘某通过“劳动碰瓷”的形式要求赔偿金,明显违反了该原则,所以法院予以驳回。
什么是“劳动碰瓷”?劳动碰瓷,是劳动市场上出现的“碰瓷”现象。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俗称“劳动碰瓷”。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者碰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有碰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瓷的,还有更绝的不惜“自残”达到碰工伤保险的瓷。
其中,碰劳动合同瓷的,由于用工荒、用人单位招工困难,有些打过劳动争议官司的劳动者尝到了打官司的甜头,派生了这种职业,就是不是真实到用人单位劳动,而是想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再被解除后打官司获得相应赔偿。个别不良劳动者,以诉讼为目的,专门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为“跳槽”载体,不断变更工作单位,频繁提起“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影响极其恶劣,需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存在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碰瓷”。各个用人单位应该以此为鉴,不断健全公司用工方式及管理制度,以避免被“钻空子”。其次,作为劳动者应该踏实工作,劳动仲裁是给劳动者提供保护的机构,绝不是给大家“不当得利”的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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