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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结果如何

发布时间:2023-01-20 11:38:24作者:小编酱

3岁的胡志红在武汉开了一家灌香肠店。2021年12月11日、12日,赵鹏(化名)接连来他店里两次,共购买了186斤的灌香肠。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并向工商部门投诉。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 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2022年11月,经过激烈辩论,法院认定,手工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于是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赵鹏随即上诉,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依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胡志红收到胜诉判决书后,石头终于从她心里掉了下来,她表示:“武汉有许多灌香肠店,这个判决对同行也同样重要。”
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凡事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包装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被抓到了漏洞,购买者主张自己权益受损,那么,法院的裁决无疑成为是非公正的最权威的标准,不仅对于胡志红而言意义重大,对于很多同样经营这类自制食品的商家而言,都是一种参考——如果这样的情况都能索赔成功,那对于小本经营的人来说会有多大的损失?这生意还能不能做得下去?

而此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于常识常理的尊重。法院认定香肠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也就是一般而言的“散装食品”,真空包装是为了满足顾客的要求,并非预先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同时,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所以,索赔无据,予以驳回,合情合理,大快人心,不让法律成为“讹钱”工具,保护了社会良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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