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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前男友新谈了恋爱,就把黄金拿去变卖

发布时间:2023-05-16 11:40:12作者:小编酱

近日,杭州的一位姑娘因男友有新欢,心情坏透了,将其送的320克黄金卖了14万多,出国旅游散心。“心情坏到极点,黄金倒是涨在高点。”徐小姐叹气道,这些黄金,都是前男友这两年里陆续送的,可惜的是,虽有真金,却没有真心,前男友在上个月结交了新欢。
“变了心的人,越想越伤人,他送的黄金我想眼不见为净,趁着金价这么高,卖了去日本旅游一趟散散心。”徐小姐说道。对此,有网友评论称,“幸好没送钻石,不然,就算卖了,哪儿也去不了。”钻石回收打折太厉害。还有网友称:“总比没有真金还没有真心的人强。”
既然是在恋爱中产生的经济交易,也得根据实际情况,以情而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着社会变化,男女之间分手的金钱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就有人说,在恋爱过程中,要备注好每一笔转账,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收回的。
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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